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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總計投資30億元共建設污水管網2184.1千米 |
從2014年開始,云南省將總計投資30億元共建設污水管網2184.1千米。到2015年年末,云南省將完成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建設任務。這是日前印發實施的《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建設和運營管理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中提出的任務目標。
《指導意見》還明確,云南省污水處理費指導標準由0.8元/噸調整為1元/噸,上下浮動20%。
■擴瓶頸 2015年完成配套管網建設任務
《指導意見》明確了建設任務和主要目標。2014年,云南省要建設污水管網1085.9千米,項目總投資15億元。其中,完善40座未被國家認定減排量的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620.4千米,完善運行不正常并進一步提升減排量的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465.5千米。2015年,建設污水管網1098.2千米,項目總投資15億元。
到2015年末,云南省要完成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建設任務,完善污水處理配套設施,提高進水負荷率,按照新增化學需氧量、氨氮削減量分配要求正常穩定運行。2014~2015年,每年新增化學需氧量削減量不低于3.06萬噸、新增氨氮削減量不低于0.46萬噸,確保2015年全省化學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52.9萬噸以內,比2010年減少6.2%;氨氮排放量控制在5.51萬噸以內,比2010年減少8.1%。
《指導意見》還對加快推進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提出明確了要求。加快昆明市第九、十一、十二污水處理廠和環湖截污等6個項目和貢山縣污水處理廠建設,要確保2014年9月底前完成建設任務。要認真梳理未被環境保護部認定減排量的40座污水處理廠和運行不穩定的78座污水處理廠存在的問題,于2014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任務。
■補資金 推廣“三費”合并收取模式提高征收率
《指導意見》提出創新資金籌措方式。在積極爭取中央預算內投資和財政部以獎代補資金同時,省級城鄉人居環境提升行動專項資金安排1億元,16個州、市按照與省級補助1∶1的比例安排配套資金合計1億元,鼓勵縣、市、區從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城市維護建設稅、國有土地出讓純收益、盤活存量資產收入中增加資本金注入。上述財政性資金可作為資本金注入社會資本參與污水管網建設和運營的企業用于貸款融資。
《指導意見》特別強調,要提高污水處理收費標準。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則,靈活運用價格機制支持污水管網建設運營。
對社會資本參與污水處理管網建設和運營的企業,將給予0.2元/噸的管網建設貼息補助。未被環境保護部認定減排量的40座污水處理廠所在地,要于2014年7月1日前完成污水處理費調整聽證工作,收費標準不得低于省定指導標準下限水平。
為完善污水處理費征收管理,《指導意見》要求各州、市政府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制度,積極推廣污水、垃圾處理與城鎮供水“三費”合并收取模式。
《指導意見》對引入市場化經營模式進行明確,要求各地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出符合本地實際的城鎮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建設和運營管理“一廠一策”、“一網一策”獎勵政策。支持社會資本投資企業通過參股、控股、資產收購、特許經營權質押等形式,參與污水處理企業的改制重組。在同等條件下,支持污水處理企業優先獲得協同處理生活垃圾、糞便、污泥、再生水等特許經營權。
在明確加大土地和金融支持力度同時,《指導意見》提出用好用足稅收優惠政策。落實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公共污水處理所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符合政策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等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可按照規定抵免企業應納所得稅額。企業從事供水、污水及生活垃圾處理,符合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條件的,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企業自產銷售再生水的,實行免征增值稅政策。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委托自來水公司隨供水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免征增值稅。
■嚴執行 未完成污水減排任務將被限批
為強化保障措施,《指導意見》進一步明確責任主體,各州、市政府是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建設和減排目標任務的責任主體,州、市長為第一責任人,縣、市、區長為直接責任人,各州、縣、市、區政府分管領導承擔具體責任。
為加強建設資金管理,《指導意見》要求各縣、市、區政府要把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所征收的污水處理費全額用于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及運營,對不足以支付設施正常運營的要給予財政補貼。要設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資金專項賬戶,實行專項核算,做到手續完備、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專戶存儲、賬目清楚,嚴禁截留、擠占和挪用項目建設資金。
在明確強化設施運行監管相關工作要求的同時,《指導意見》特別強調嚴格責任追究問責。對不能如期完成城鎮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建設任務,未完成污水減排目標任務的州、市、縣、區和單位,要實行區域限批、行業限批和企業限批,減少下年度資金和項目安排,并對其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進行約談、問責。對未完成城鎮污水減排任務的企業,要按照有關規定扣減其污水處理費用,并依法責令停產整治,暫停這家企業涉及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的選址、用地和環評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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